發布時間:2020-03-20
3月1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該政策發布后,引起社會強烈反響,釋放出土地政策的積極信號,也是進一步呼應不久前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研究認為,該《決定》明確在嚴格保護基本農田、節約利用集體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權,改革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主要內容有兩點:
一、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委托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通過政策內容不難看出:
1. 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大量增加,建設用地的審批權由國家下放到各省級政府和直轄市,這將對各大城市的建設開發提供有力的支持,將快速促進城市的建設進度,特別是京津冀、粵港澳、滬寧杭及成渝經濟圈等城市群的建設。
2. 對于國家永久基本農田,也進行了試點省份的授權,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這些省份都是當前發展速度較快,供需矛盾較突出的,但也是基礎條件比較成熟的,對于這些區域放寬永久基本農田的規模限制,體現了區域經濟戰略的重大調整。
3. 這意味著國家對于三大城市群和成渝經濟圈給予了更多的資源和政策支持,同時也是對其作為中國經濟最重要的增長引擎抱以更高期望。
以下為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國發〔2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現決定如下:
一、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委托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國務院委托部分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托。
三、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托。
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切實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督促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0年3月1日
010-83318888